相信在現(xiàn)在這個注冊公司越來越常見的年代中,不少的創(chuàng)業(yè)者即便是有所了解,也對于注冊公司資本方面的問題還是知之甚少。
今天小管家便來為湘潭注冊公司的小伙伴們,講解一下公司注冊資本未全部到位的稅務風險問題情況。
問:公司注冊資本不能全部到位,是掛賬其他應收款好還是實際到位記賬好?如果辦理相應資質需要有一定量的凈資產將未收到部分(注冊資本)列賬。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貸:實收資本。
這樣有什么稅務風險嗎?(股東為法人股東)
答:
1、實收資本應當按實際到位的金額記賬。實收資本是指企業(yè)按照章程規(guī)定或合同、協(xié)議約定,接受投資者投入企業(yè)的資本。
2、這樣構成了股東虛假出資。虛假出資的對外責任如下:
對外責任是指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外部所應承擔的責任,最為常見的是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在公司存續(xù)期間,如果公司對外負有債務,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務所應承擔的都是一種補充責任。即應當先以公司財產清償其所擔負的債務,如果公司財產尚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直接請求虛假出資股東和其他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以上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債權人的代位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的規(guī)定。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
一、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合法;
二、公司及其他股東怠于行使對股東虛假出資行為的追償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以上,便是由我們小管家整理出來的有關于公司注冊資本未全部到位的稅務風險問題情況。我們希望在湘潭注冊公司個小伙伴們,可以有效的避免上述的風險。如果還有所問題的話,我們歡迎所有想要在湘潭等地注冊公司的小伙伴們,前來咨詢和委托我們小管家湘潭代辦注冊公司。